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誌分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原以其為要保人之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解約金之案 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 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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