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97號
KSDV,107,司催,197,2018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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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蔡煜麒
聲 請 人 唐美珠
上聲請人唐美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唐美珠系爭票據NB NO.000032至NB NO.000037之票面
  股數及總股數記載不符,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股票掛失證明書記載有誤,請至發行公司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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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