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71號
KSDV,107,司促,17171,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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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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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