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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