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42號
KSDV,107,司促,1714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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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歐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歐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吳瑞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瑞祥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伍
  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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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