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89號
KSDV,107,司促,17089,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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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莊高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莊高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
  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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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