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91號
KSDV,107,司促,16891,2018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謝金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