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39號
KSDV,107,司促,16439,201808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封雅倩
債 務 人 陳洲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