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286號
KSDV,107,司促,16286,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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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6號
債 權 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軒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附表所載總金額與聲明
  不符)。
二、債務人軒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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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