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債 務 人 王峻峯
債 務 人 王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