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吳昭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
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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