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81號
KSDV,107,司促,1598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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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施俊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零
  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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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