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裕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孫裕翔之法定代理人張汶綾允許或承
認之釋明文件。(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其法定代理
人為母親張汶綾非父親孫淙豪)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對未成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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