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40號
KSDV,107,司促,15040,201808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方婉菁
債 務 人 鄭喬予
債 務 人 石淑貞
債 務 人 鄭旗
債 務 人 鄭新化
一、債務人鄭旗鄭新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智中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鄭喬予石淑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
  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