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寰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零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肆拾玖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
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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