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5號
債 權 人 蕭辰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得 對張峻豪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 權人僅於民國107年8月9日提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張峻豪之戶籍謄本,上開事項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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