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26號
KSDV,107,司促,14026,2018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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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興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簽發之支票為票號AK0000000、FY000
  0000、AK0000000、AK0000000,共4紙,其餘非由債務人簽
  發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補正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提出之陳
  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仍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是債權人請求
  非由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金額,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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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