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興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簽發之支票為票號AK0000000、FY000
0000、AK0000000、AK0000000,共4紙,其餘非由債務人簽
發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補正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提出之陳
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仍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是債權人請求
非由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金額,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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