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
債 權 人 陳國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能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另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請求 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