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劉建助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被 告 愛生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榕真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邱潔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前段「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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