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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