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1號
KSDV,106,訴,371,201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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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啟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 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9,225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181,972 元×面積218 ㎡×權利範圍1/12=3,305,825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土地價額3,305,825 元+建物課稅現值1,083,40
0 元=4,389,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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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