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運明代 理 人 劉美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與保險契約解 約金,債務人已繳納存款及相當於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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