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28號
KSDV,106,勞訴,128,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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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魏志霖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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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