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3號
KSDV,105,重訴,153,20180809,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陳朝芳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陳金輝
被   告 許家耀(許陳紅柿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林(兼許陳紅柿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許春治(許陳紅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松德(許陳紅柿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中主文第二項「被告陳朝芳、陳俊言應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朝芳陳金輝應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1/1頁


參考資料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