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 告 陳蘇美昭(即許萬長之承受訴訟人) 謝蘇美葉(即許萬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滿被 告 傅春木(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傅金貴(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吳傅春桃(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郭麗雲(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麗雪(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國彰(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甫同(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珊妤(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耘甄(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惠菁(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靜怡(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姵樺(即傅福來之繼承人)追加被 告 林安在(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林安昌(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林安德(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張文洲(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保勝(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孟源(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椀淑(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被 告 許邦錡 許邦德 許邦裕上列三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梁珠珍被 告 許東勝 許平銅被 告 兼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東南 許橗欽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吳善以被 告 許炳進訴訟代理人 許黃秋真被 告 許銘華訴訟代理人 許銘中被 告 許國明 黃益雄 黃子良被 告 傅瑞寬(即傅進守之繼承人)被 告 傅進賢 傅進祿 傅德福 傅德南 傅冠凱 傅文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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