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84號
KSDV,104,訴,1184,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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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陳蘇美昭(即萬長之承受訴訟人)
      謝蘇美葉(即萬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滿
被   告 傅春木(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傅金貴(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吳傅春桃(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郭麗雲(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麗雪(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國彰(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甫同(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珊妤(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耘甄(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郭惠菁(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靜怡(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陳姵樺(即傅福來之繼承人)
追加被 告 林安在(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林安昌(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林安德(即傅福來、林傅不之繼承人)
      張文洲(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保勝(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孟源(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張椀淑(即傅福來、張傅慰之繼承人)
被   告 許邦錡
      許邦德
      許邦裕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梁珠珍
被   告 許東勝
      許平銅
被 告 兼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東南
      許橗欽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吳善以
被   告 許炳進
訴訟代理人 許黃秋真
被   告 許銘華
訴訟代理人 許銘中
被   告 國明
      黃益雄
      黃子良
被   告 傅瑞寬(即傅進守之繼承人)
被   告 傅進賢
      傅進祿
      傅德福
      傅德南
      傅冠凱
      傅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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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