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13號
KSDM,107,聲,2213,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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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詩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詩潔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詩潔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 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規定明確。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並諭知與 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至附表編號1 之一罪所處之刑,雖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罰 金繳清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 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 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各案 之執行刑,其前已執行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5 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仍得依法聲 請定應執行刑,僅本件所定執行刑,應扣除前已執行部分而 已,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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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不能│處有期│106年7月25至│本院106 │106年10月31 │本院106 │106年11月30 │高雄地檢署│
│ │安全│徒刑肆│26日 │年度交簡│日 │年度交簡│日 │107年度執 │
│ │駕駛│月,併│ │字第3237│ │字第3237│ │字第217號 │
│ │動力│科罰金│ │號 │ │號 │ │(已執畢)│
│ │交通│新臺幣│ │ │ │ │ │ │
│ │工具│壹萬元│ │ │ │ │ │ │
│ │罪 │,有期│ │ │ │ │ │ │
│ │ │徒刑如│ │ │ │ │ │ │
│ │ │易科罰│ │ │ │ │ │ │
│ │ │金,罰│ │ │ │ │ │ │
│ │ │金如易│ │ │ │ │ │ │
│ │ │服勞役│ │ │ │ │ │ │
│ │ │,均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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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能│處有期│106年5月12日│本院107 │107年6月11日│本院107 │107年7月11日│ │
│ │安全│徒刑貳│ │年度交簡│ │年度交簡│ │ │
│ │駕駛│月,併│ │字第901 │ │字第901 │ │ │
│ │動力│科罰金│ │號 │ │號 │ │ │
│ │交通│新臺幣│ │ │ │ │ │ │
│ │工具│壹萬元│ │ │ │ │ │ │
│ │罪 │,有期│ │ │ │ │ │ │
│ │ │徒刑如│ │ │ │ │ │ │




│ │ │易科罰│ │ │ │ │ │ │
│ │ │金,罰│ │ │ │ │ │ │
│ │ │金如易│ │ │ │ │ │ │
│ │ │服勞役│ │ │ │ │ │ │
│ │ │,均以│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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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