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320號
KSDM,107,審附民,320,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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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GALAYDA MIKHAIL(中文名:米海爾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徐東源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98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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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