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92號、
第922號、第164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嘉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何嘉章與林佑軒(林佑軒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業經本院 另行審結)自民國102年8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再邀集江崴霖(原名 江俊儀)、陳呂億、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 芳亭等人(江崴霖等人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業經本院另 行審結)基於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加入該集團。並於102年8 月間至10月間,由何嘉章承租高雄市○○區○○○路000號 13樓之3房屋,作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學習詐欺方法之使用 ,承租苓雅區光華一路206號21樓之1房屋作為機房、承租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19樓、高雄市○○○路000號6樓 等處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並分別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提供附表 二所示物品於機房等處使用。該集團由何嘉章管理主持第1 線詐欺機房及假冒大陸地區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林佑軒則 擔任詐欺機房幹部人員,負責詐欺機房周遭巡視有無可疑狀 況、機房人員膳食、後勤採買補給、載送成員上下班等工作 ;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 芳亭等7人則假冒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負責接聽詐欺 電話等工作;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蜂」之成年 男子及其他成年男女組成之第2、3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 官之成員)詐欺機房人員,負責接聽詐欺電話及其他實際領 款等工作,而先由集團成員架設二類詐欺機房系統後,由系 統商以設定之大陸地區各省市話號碼,以電腦群發方式發話 至大陸地區,當大陸地區民眾接聽電話後,以語音電話方式 向接聽電話之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因電信異常,電話可轉接予 客服人員,待該大陸地區民眾依指示操作後,即由陳呂億、 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亭等人, 假冒為大陸電信局中心客服人員之不特定成員接聽電話,謊 稱因使用狀況異常,需將電話轉予當地公安部門人員,再將
電話即會轉由上開第2、3線(即假冒公安局、檢察官)之不 特定成員接聽並進行後續詐欺動作,同時由何嘉章等人所屬 第1線詐欺機房成員利用上址機房內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後,以Skype通訊軟體(顯示名稱:「一飛沖天」,usern ame:gm555888),與「阿蜂」等人所屬第2、3線機房(顯 示名稱:「尚高級水果行」、「鴻運當頭」、「網頁」,us ername:nice168s21、nice 168s23、ni ce168s28)之人聯 繫,將受騙民眾電話、身分證資料,以聊天訊息方式傳送, 由該集團第2、3線接續詐欺受騙民眾,而以此方式著手詐欺 附表一之大陸地區民眾之犯行(無證據證明該等詐欺取財之 犯行既遂),共計38次。嗣經警於102年12月12日,分至高 雄市○○區○○○路000號21樓之1、高雄市○○區○○街00 號3樓3B、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4樓、高雄市○鎮區 ○○○路000號6樓、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等 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嘉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 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 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 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佑軒、 陳呂億、江崴霖、陳圳煇、黃允騰、廖俊凱、朱毓融、曾芳 亭、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啟晟、郭子揚、證人陳玉 燕、蘇裕能、侯冠宇證述相符,並有HN帳號00000000查詢資 料、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料、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 料、一飛沖天登錄網路資料(HN帳號0000 0000)、高雄市 ○○區○○○路00號12樓之4房屋租賃契約書、高雄市○○ 區○○街00號6樓租賃契約書、高雄市○○區○○○路00號 10樓之2租賃契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SKYPE紀錄、高雄市○○區○○○路000號電 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電信機房人員位置平面圖在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犯行後,刑法第339條 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 取財未遂罪(共38罪)。被告與同案被告林佑軒等人及其他 第2、3線之詐欺機房人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本件均為著手於詐欺犯行 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尚屬輕微,爰均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欲以前揭方式共同詐財,實有不該,兼衡犯後經通 緝到案但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 隱私,詳卷)、前科素行、犯罪分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 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或同案被告所有,且係於本件詐騙機房 營運時所使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另於被告林佑軒處查扣之 現金新臺幣107400元,因無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或於本案有 何關聯,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28條、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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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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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使用者名稱│顯示名稱│聊天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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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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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46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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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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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煇│
│ │2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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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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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54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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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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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時14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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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5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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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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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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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3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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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3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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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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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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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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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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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4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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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2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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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2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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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10分 │ │ │ │
├──┼────────┼─────┼────┼───────┤
│ 22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水│
│ │時4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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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1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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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2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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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2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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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33分 │ │ │ │
├──┼────────┼─────┼────┼───────┤
│ 27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37分 │ │ │ │
├──┼────────┼─────┼────┼───────┤
│ 28 │102年12月12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5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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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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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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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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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5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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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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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5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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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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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2分 │ │ │ │
├──┼────────┼─────┼────┼───────┤
│ 37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章│
│ │時23分 │ │ │ │
├──┼────────┼─────┼────┼───────┤
│ 38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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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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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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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內電話機 │8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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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P列表機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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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監錄系統螢幕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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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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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白板 │1個 │何嘉章│
├──┼─────────┼─────┼───┤
│ 6 │HUB集線器 │1個 │何嘉章│
├──┼─────────┼─────┼───┤
│ 7 │電話語音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8 │教戰守則 │30張 │何嘉章│
├──┼─────────┼─────┼───┤
│ 9 │大陸地區區域號碼 │7張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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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害人姓名資料 │2張 │黃允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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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江崴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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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江崴霖│
├──┼─────────┼─────┼───┤
│ 13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陳呂億│
├──┼─────────┼─────┼───┤
│ 14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3張 │何嘉章│
├──┼─────────┼─────┼───┤
│ 15 │教戰守則 │8張 │何嘉章│
├──┼─────────┼─────┼───┤
│ 16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7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8 │NOKIA 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20 │三星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1 │蘋果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2 │4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23 │感應器 │1台 │何嘉章│
├──┼─────────┼─────┼───┤
│ 24 │監視系統 │1台 │何嘉章│
│ │(含主機、鏡頭、遙│ │ │
│ │控器) │ │ │
├──┼─────────┼─────┼───┤
│ 25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26 │數據機 │1台 │何嘉章│
├──┼─────────┼─────┼───┤
│ 27 │WIFI定向天線 │1台 │何嘉章│
├──┼─────────┼─────┼───┤
│ 28 │隨身碟內WORD檔列份│6張 │何嘉章│
│ │文件(檔名三線) │ │ │
├──┼─────────┼─────┼───┤
│ 2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0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1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2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3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
│ 34 │8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3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2張 │何嘉章│
│ │款憑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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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帳冊 │1本 │何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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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陳明慧帳號名片 │1張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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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龍泉運水人桶裝飲用│2張 │何嘉章│
│ │水訂購單 │ │ │
├──┼─────────┼─────┼───┤
│ 39 │WIFI定向發射器 │1個 │何嘉章│
├──┼─────────┼─────┼───┤
│ 40 │VDSL無線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41 │行動電話3G無線AP │1個 │何嘉章│
│ │(門禁保全警報器含│ │ │
│ │SIM卡0000000000, │ │ │
│ │外勞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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