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89年度,94號
TNDM,89,交附,94,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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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法定代理人張燦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張   菁
                    法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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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