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法定代理人張燦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張 菁
法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