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89號
KSDM,107,單聲沒,89,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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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
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零錢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孟欣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GUCCI 商標之零錢包1 件,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 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 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 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 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先 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 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5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 另於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本件扣案仿冒商標之零錢包,涉 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審認與前揭緩起訴之犯行應評 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為實質上一罪,適用同一緩起訴處 分,而以102 年度偵字第12545 號為行政簽結在案,而上開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簽呈及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零錢包1 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 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1 份 (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偵字第1020009922號卷第11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 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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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