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林湘絢律師
林怡廷律師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妻 戊○○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乙○○與林○○為兄妹,2 人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 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林○○患有思覺失調症,乙○ ○之妻戊○○於民國82年間其婆婆臨終之際,對其婆婆承諾 願加以照顧,此後即由乙○○夫妻2 人照顧林○○並同住在 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平日由乙○○在家照顧 林○○之生活起居並安排其精神疾病之就醫治療,戊○○則 負責賺錢養家,迄於106 年5 月18日即本件案發時,已20餘 年未輟,乙○○因而身心負荷甚鉅。又實際上,乙○○長期 以來亦為思覺失調症患者而有妄想及幻聽症狀,深信「自己 是烏克蘭人,從蘇聯空軍軍隊訓練後再來到臺灣的孤兒院被 收養、與父母及林○○間並無血緣關係、自己是蘇俄與上帝 派來訓練優良的間諜」等脫離現實之妄想內容,同時受到「 上帝對自己說話,但要求不能對別人說,叫自己要為大眾、 家人服務、要做家事、照顧精神病人、幫精神病人清大便」 等幻聽指示,已影響其對現實之認知及判斷能力,雖乙○○ 之家人可察覺其平日常有自言自語之行為,但因乙○○有意 隱藏自身妄想與幻聽內容,復依上開幻聽指示照顧家人,仍 可執行基本生活功能,其家人因照顧林○○已負荷甚重,亦 不願深究乙○○之異樣表現而未察覺其精神病症,而乙○○ 本身毫無病識感,以致乙○○長期均未曾接受任何精神診斷 或治療。迨至106 年5 月18日9 時許,林○○因感胸痛不適 (實際上已罹患末期乳癌),遂獨自前往住處附近之柯武鎮 診所,經醫師檢查發現其有嚴重乳癌,遂電話聯絡其家人告 知林○○罹患乳癌病情嚴重,須儘速轉診就醫。乙○○聞言 先行趕往診所將林○○帶回,於返家過程中林○○不斷吵鬧 稱要把病治好,直至返回住家1 樓騎樓,遇到正準備出發之 戊○○,乙○○便將診所提供之轉診醫師名單交予戊○○,
戊○○乃欲前往診所拿取轉診單俾利轉診,但因林○○不斷 吵鬧,不願配合至轉診醫院就醫,亦情緒激動要求林○○在 住處門口等待以安排就醫,隨即前往柯武鎮診所,留下乙○ ○、林○○2 人在現場。乙○○見林○○仍持續吵鬧,因感 林○○所患思覺失調症及末期乳癌均無法治癒,長年照顧下 已不堪負荷,一時身心俱疲又認為想幫林○○解脫,因而情 緒失控,同時因自身思覺失調症之幻聽症狀影響,竟受到「 上帝要求其砍林○○之頸部第幾節處」之幻聽指示,致其辨 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降低,遂萌生殺 人犯意,進入住處拿取菜刀後返回騎樓處,以左手抓取林純 如之頭髮,右手持菜刀朝林○○後頸砍下,林○○疑似因長 期服用精神藥物致痛覺反應減緩,呈跪姿趴下未有劇烈掙扎 ,乙○○再蹲下續以菜刀切割林○○頸部直至切斷頭顱後, 將頭顱丟置地面,並以路旁水龍頭洗淨雙手及菜刀上血跡後 ,再行返回住處,將菜刀放置在其5 樓房間之衣櫃上方並在 房間等候警方前來。嗣警方接獲目擊民眾報案前往現場,乙 ○○聽聞警方進入屋內,遂主動下樓接受警方逮捕並交出菜 刀,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 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 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 認為均有證據能力。至其他非供述證據,本院於審判期日, 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 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辯護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 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 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基於殺人犯意,於上開時、地,持菜刀以上開方 式殺害被害人林○○,而被害人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案發 當時已罹患末期乳癌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歷次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現場目擊民眾陳金巖及 沈孟東、證人即被告之妻戊○○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含現場測繪示意圖、勘查照 片、勘查採證同意書、刑案現場勘查採證物品清單、刑事案
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相甲字第04 8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7 月19日高 市警刑鑑字第10634972700 號鑑定書、被害人在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之病歷資料、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 及現場照片4 張等件在卷可稽,復有被告犯案時所著上衣、 長褲各1 件、拖鞋1 雙及犯案所用之菜刀1 把扣案足憑。再 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被害人死因進行解剖鑑定,結果略以 :死者林○○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按即思覺失調症)病史 ,因遭砍殺(頭及上頸部20處砍及/ 或切割傷),頭頸分離 ,砍斷第2 頸椎及脊髓,左右內外頸動脈與頸靜脈及會厭軟 骨,神經性及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死者另有右乳房終末期侵 犯性乳管癌,最大徑9 公分,侵犯皮膚併局部皮膚潰瘍及左 右肺臟多處腫瘤移轉。死亡方式為「他殺」等情,有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106 醫鑑字第1061102056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 告書附卷可佐(相驗卷第90至95頁),足認被害人長期患有 思覺失調症,於案發當時復已罹患末期乳癌,因遭被告持刀 砍斷頸部致身首分離死亡,被告上開自白與事證相符,可資 憑採,被告持刀故意殺害被害人致死之事實,已足認定。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殺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指家 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 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與被害人為親兄妹關係,有其2 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警卷第35、38頁),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殺害被害人,係屬家庭成 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 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刑罰規定,自應依 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 第1 項之殺人罪。
二、被告於行為時,因思覺失調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㈠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者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之立法 體例,區分其生(病)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合判斷
。就生理原因部分,實務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 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究屬無責任 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與否。易言之,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 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 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 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 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對 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行為人 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例如, 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 妄想,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刑法第19條立 法理由參照)。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應從其生理原 因與心理結果二部分而為綜合判斷。在生理原因部分,行為 人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固得依醫師、心理 師等專家從精神醫學、心理學等角度提出之鑑定結果為依據 ;在心理結果部分,因涉行為人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控制能 力是否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判斷,則應由法官根據醫師 、心理師等專家從精神醫學、心理學等角度實施鑑定所得結 果及行為人行為時之整體狀態而為綜合判斷。
㈡被告為長期未被發覺之思覺失調症患者,係有精神障礙之人 :
1.被告雖否認自己有精神疾病(警卷第2 頁、偵卷24、76頁) ,且於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有關精神疾病之就醫紀錄,有屏 東縣政府衛生局106 年9 月27日屏衛醫字第10632674500 號 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 年9 月28日健保醫字第 10 60063287 號函暨所附被告歷年就診紀錄可查(本院卷一 第97、100 至103 頁)。但觀諸被告於警、偵及本院訊問時 ,就其家庭背景關係迭稱:我跟死者林○○是兄妹,但沒有 血緣關係,我是林○○父母所認養的養子(警卷第6 頁)、 我3 歲時從孤兒院被領養出來,哪間孤兒院我不記得了,甲 ○○(按即被告之么妹)也是我15、16歲時我的養父母收養 的,我不知道她從哪裡收養的,程序我沒有參與,林○○則 是我養父母的親生女兒(偵卷第75頁)、死者林○○是我養 母的女兒,我的養母不是我的母親,因為法律規定我16歲之 後就要搬走,不能跟他們住在一起,社會局會來叫我們搬走 ,時間我忘記了,16歲我買房子借他們住(本院卷一第13頁 )等語,而被告並無被收養之事實,與其大妹即被害人林純 如、么妹甲○○均屬親生兄妹關係一情,除有上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更有被告之舊式全戶戶籍謄本(臺灣省 屏東縣戶籍登記簿)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83-1至86頁),
可見被告上開陳述背離現實,復經本院當庭觀察被告陳述時 之神情自然,絲毫不覺自身所述與現實不符,其對現實為正 確認知與理解之能力似有疑問。
2.本院乃囑託高雄長庚醫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略 以:「肆、個人生活史、案情經過及家族系統評估:……三 、犯案過程自陳:林員(按指被告,下同)對於此次案件之 描述清楚,情緒無特別之變化。林員表示今年五月十八日上 午九點多,接到住家斜對面的柯小兒內科診所醫師打電話來 通知去帶妹妹(按指林○○,下同)回家,那天上帝告訴自 己要把妹妹的頭割下來(上帝已經說了兩年,自己一直克制 沒有去殺她),當下看到妹妹因癌症末期傷口噴血,她一直 吵著要就醫,沒有辦法讓她再吵下去,林員回到自家廚房拿 菜刀,用左手抓住妹妹的頭髮,右手拿刀切她的後頸部,接 著再從喉嚨放血,等到妹妹沒有動作後再慢慢割她的頸部。 林員談論自身之發展史,其內容與事實不符合,但林員深信 ,例如:自己是養子、蘇聯人、有三個分身等。於會談過程 中陳述『我住5 樓,上帝在支持我、照顧我等。在高中時我 可以把火車推倒,我抬得動全部的火車,屏東火車站的,這 是上帝給我的能力。上帝在我22歲時來找我,一直都是祂在 照顧我,祂跟我說不能跟別人講,祂叫我拖地板、清水溝, 家裡的事都要做,幫精神病人清大便,照顧精神病人。民國 104 年以前,上帝說不可欺負林○○,要不然我會生病。但 我公司主管說,我跟林○○沒有血緣關係,沒關係就不用理 她,但這是上帝交待的我要照顧林○○等。民國104 年上帝 叫我把林○○腦袋切下來,殺死也可以,但我考慮了2 年, 因為那時我兒子、女兒在上學,警察會來,我每天都控制自 己。民國106 年那天(砍頭案件當天),那天上帝說砍頸部 第幾節,但我找不到,只好把她的頭切下來』。四、社會功 能整體評估:1.林員的發展在青春期時遇重大事件,包括弟 弟的過世、疑似出現精神症狀干擾功能、父母教養態度過度 保護等。但家庭功能與家庭經濟尚可支持林員發展基本的角 色功能。2.綜觀林員整體的社會功能表現並不符合社會標準 的期待,例如工作功能差、缺乏建立人際網絡,人際互動平 淡與被動。經評估疑似受精神症狀干擾,但又因精神症狀『 交付』正向照顧家人之指令,再加上原生家庭與再生家庭的 包容支持,而經濟情況可支持林員生活所需,故長期以來雖 然家人可觀察林員有異狀,但因可執行基本自我照顧、不干 擾日常,並且未出現自傷或傷人之行為,而未接受治療。… …陸、心理衡鑑:一、行為觀察與晤談:林員會談時意識清 晰,表情平淡,理解能力可,口語表達能力可,在陳述案情
時較缺乏邏輯,可配合表達自己的想法,可切題,瞭解自己 前來接受鑑定的原因,可配合受測。林員表示今年五月十八 日上午九點多,接到住家斜對面的柯小兒內科診所醫師打電 話來通知去帶妹妹回家,那天上帝告訴自己要把妹妹的頭割 下來(上帝已經說了兩年,自己一直克制沒有去殺她)。林 員自述自己在三歲時被養父母從孤兒院領養(被害者的雙親 ),親生父母親是烏克蘭人,高中時曾去蘇聯上空軍官校, 在蘇聯的宇宙航空局工作,但後來又稱該人是自己的分身, 一直到高中時期才知道這個人;約22歲開始會聽到上帝對自 己說話,叫自己要服務大眾,為家人服務,照顧妹妹的父母 親,在高二時曾因為自己把火車翻倒了而被強制就醫;妹妹 出生後就弱智,無法寫出自己的名字與家中地址,母親也是 智能不足,林員從養父母去世後就開始照顧這位妹妹,也會 帶著她去看診。……三、結論與建議:1.林員的評估結果顯 示目前屬於中等智能程度,全量表智商93,語文智商96,作 業智商89,由分測驗觀察,注意力、短期記憶力、視覺空間 能力、社會常識、抽象思考能力、視覺觀察能力、視動能力 中等,算數能力略偏低;短期字彙記憶能力表現無呈現明顯 缺損的情形;執行功能應有明顯的缺損傾向,概念形成能力 不佳,思考彈性不佳:此外,林員在自填量表上雖未呈現明 顯的情緒與精神病症狀傾向,但由會談過程顯示,林員應具 有明顯的妄想與幻覺的精神症狀傾向。2.參考會談內容、行 為觀察與測驗內容,林員目前執行功能應有明顯的缺損傾向 ,在會談中陳述也具有明顯的妄想與幻覺的精神症狀傾向, 在整合林員所陳述的案件過程與評估過程中的表現,推論林 員在案件發生當時應受到執行功能不佳與精神症狀的影響, 對於外在環境事件無法有效的進行判斷。柒、鑑定時之精神 狀態檢查:林員意識清醒,由案小妹(甲○○)與案妻陪伴 前來,在面對醫師詢問精神科病情時剛開始態度多疑,經關 係慢慢建立後,林員態度才開始配合,慢慢透露其精神症狀 ,但林員對於砍頭案件的過程描述,十分配合。林員注意力 尚可。會談時表情平板且較少情緒反應,言語部分切題但連 貫性不佳,略為鬆散,會談期間無觀察到異常行為,表示約 22歲開始持續有幻聽干擾,內容多為上帝交代指示他去做事 ,如要個案做家事與照顧別人,思考部分邏輯性欠佳,現實 感欠佳,表示自己過去自蘇俄的烏克蘭空軍軍隊訓練後再來 到台灣的孤兒院被案父母收養、自己與案父母與案大妹(林 純如)無血緣關係,目前也持續有誇大妄想,認為自己是蘇 俄與上帝派來訓練優良的間諜,也有心電感應的意念,林員 對幻聽內容不加存疑且完全信任。驅力部份,睡眠可維持,
食慾正常,病識感差,不認為自己有病或與他人有不同之處 。目前無傷人意念或自傷自殺想法,但林員表示若幻聽再指 示林員做危險行為,林員表示不會主動跟醫師和家人說。捌 、目前之精神狀態精神醫學鑑別診斷:綜合以上各項會談結 果,依據林員接受臨床診斷會談、身體檢查與電腦斷層報告 、心理衡鑑與家族史評估結果,與個案妻帶來的凱旋醫院就 醫病歷紀錄,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林員精神 科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等情,有高雄長庚醫院106 年12月 12日(106 )長庚院高字第GA1772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25 至135 頁)。復據實施上開鑑 定之人即高雄長庚醫院精神科丙○○○○(下稱鑑定人)到 庭證稱:被告很會隱藏他的症狀,他其實不太講他的症狀, 就算是他的家人在問,他也不太去說這些事情,所以我們也 是花了一些時間去問(本院卷二第42頁反面)、我們很多思 覺失調症的個案看起來也都是正常的,只是說被告的症狀, 你沒有仔細問,或是他的防備心很強的時候,他也不會跟你 說,就像他的家屬他們不敢問,因為怕問了又不知道會發生 什麼事情(本院卷二第44頁反面)、以本件個案來講,被告 不會主動透露他的症狀,因此我們在鑑定過程中非常辛苦, 因為我們看這個個案看起來就很怪,但是你問他什麼,剛開 始他很多疑,他也不跟你講,後來是因為我們問到一些東西 ,被告才願意透露一些,所以我們才有辦法去做這樣的結論 (本院卷二第47頁反面)、是否有詐病或偽病,我們在會談 過程中會有感覺,而且他們在做測驗的時候,我們大概就可 以看得出來了,我們看到本件個案時,我們就沒有懷疑他是 詐病了(本院卷二第48頁反面)等語,足認被告毫無病識感 又有意隱藏自身症狀,但確實自長期以來罹患思覺失調症, 且可排除詐病之可能。
3.又被告於本件案發後,在家屬要求下至凱旋醫院精神科就診 ,經本院調閱病歷資料,該院臨床心理報告略以:「一、整 體評估與建議:……2.個案(按指被告)於米蘭臨床多軸向 量表中並未有任一項度達到臨床觀注水準,可能是由於個案 欠缺病識感及自陳量表之限制所致,不過個案在人際退縮、 多疑心相關題目上有勾選較多的情形。3.個案目前具有明顯 、完整且系統化的妄想,並有聽幻覺、自言自語、傻笑、行 為怪異等症狀,平時的生活適應能力差、話少、遠離人群且 已近20年無工作,不過發病時間不詳,亦無法確知精神症狀 出現在殺害妹妹事件之前或是之後發生,綜合而言思覺失調 症的可能性高,然而需追蹤後續病程變化及功能退化情形, 以確立診斷。……二、晤談摘要:……個案對於自身經歷描
述怪異,但態度篤定,經向案妻求證後,了解個案所述均非 事實。個案認為自己的原生父母在歐洲,於三歲時將個案送 到台灣的孤兒院學中文,原生父母和家族成員會定期給予個 案在孤兒院的生活費,之後個案被養父母領走,而大妹也是 養父母領養而來。個案表示自己從幼稚園開始便接受蘇俄空 軍的訓練,直到就讀蘇聯空軍官校後成為飛行員,官銜為上 校,過去時常往返中國、台灣和蘇聯,使得自己好像中文和 俄文都沒學好。個案表示國高中時期,成績中下,常有人找 他打架,原因是認為個案不像是中國人。此外,個案不記得 自己何時結婚,但表示案妻也是出身於寄養家庭,收養了五 六個小孩,岳父是植物人,而岳母已經在上個月出車禍過世 。個案表示平常生活都在照顧若干位精神病患,因為這些精 神病患年紀大且沒人照顧,因此就有人將精神病患丟置於位 在福德三路的家中。個案認為因為自己家中經濟穩定、地板 較乾淨又離醫院較近,因此那些低收入戶的精神病患會來找 個案幫忙,而案妻也認為可以收容這些病患,現在已經沒有 再照顧了,大妹是最後一個,其他精神病患都已經過世出殯 。詢問個案殺害大妹的看法,個案說大妹已經是乳癌末期, 傷口化膿、血都冒出來了,一定是很嚴重了,然後一直都沒 有醫院願意收,但大妹又拒絕就醫,因此想說幫大妹解脫, 而個案自述家人對此事件都沒有意見。個案自述最近心情普 通,每天很平順,情緒不會有太大的變化,也不會感到悲傷 ,但表示在看守所期間心情較差,因為認為看守所內有許多 精神病患,病情也比本院的病患嚴重,情緒都不穩定,卻與 個案同住於舍房,所以感覺比在家裡更不好過,因為他們會 大吵大鬧干擾個案。人際上,個案自述沒甚麼朋友,因為朋 友都在蘇聯空軍,所以自己在台灣要是跟別人講話別人也不 懂,並且涉及軍事機密,故不便與他人來往。個案並不清楚 此次前來就醫的原因,僅知道是衛生局安排強制就醫,不認 為自己有心理疾病,否認有過去精神科的就診紀錄,也沒有 抽菸喝酒,但自述常聽到上帝的聲音,會指導個案做所有事 情,尤其是在遇到沒有辦法處理的事情,個案也表示社會上 或是工作場合常有人會向個案尋求協助因此感到困擾。」等 情,有凱旋醫院107 年4 月2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77053820 0 號函暨所附被告病歷資料附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83 至19 4 頁),亦同認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該診斷結果與上開鑑 定意見相同,更徵其實。
4.再據證人即被告之么妹甲○○於案發當日警詢時已證稱:林 純如與乙○○2 人都有精神疾病,姊姊林○○從小時就有精 神疾病,一開始為自閉症,爸媽離開後就越益嚴重,都由哥
哥乙○○照顧。哥哥乙○○長大後才有精神疾病,但我不知 道哥哥有無就診等語(警卷第1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跟乙○○、林○○的年紀相差18歲跟16歲,我國小五年 級之前在屏東跟父母同住,因為我們有買房子在高雄,乙○ ○當時在高雄工作,所以直接住在高雄,媽媽在我國小五年 級過世,所以就讓我來高雄跟哥哥一起住,要他們(按指被 告與戊○○)照顧我(本院卷二第24頁反面)、我印象中的 哥哥是個性很好的人,有時候他獨處一個人吃飯或曬衣服或 在某一個空間時,可能會自言自語或是有一些手部的動作, 好像在跟人對話,但我不敢質疑哥哥是否有問題,也不敢跟 家人說我覺得哥哥有問題,應該要去看醫生,可是我自己覺 得他不是很正常。我覺得這些情形他們(按指家人)也會知 道,可是大家都不想要承認他是有問題的人,因為被告平常 在我們面前都是正常的,外人看起來都是正常的,不會看起 來不正常,只是他獨處時就會出現自言自語或自己比動作的 行為,但是你要不小心經過你才會看到,如果他身邊有人的 時候就不會再發出那些奇怪的動作或自言自語。我聽不清楚 被告在講什麼,也不敢太靠近去聽,只知道他很像在跟人家 對話。被告是一個人在比動作,沒有交談的對象,是跟空氣 講話,正常人應該不會跟空氣聊天,我看到的是他跟空氣在 聊天。我很小就看過了,只是我都沒有說,因為我覺得我父 母是比較傳統的人,那個年代的人應該無法接受小孩子是有 精神疾病的,可能只會認為自己家的小孩比較安靜內向,像 我姊姊小時候就已經有比較明顯的精神症狀,但是我爸媽從 來沒有質疑過說要帶她去看醫生,因為那個年代就是覺得她 比較內向,不喜歡跟人家交朋友。大概我6 、7 歲的時候, 就有看過哥哥比這些動作。長大之後也常常會看到,只是被 告不知道,因為他在自言自語的時候可能是沈浸在他自己的 世界裡面,他待的空間可能是客廳,那我從樓上下來的時候 就會看到,如果他有發現我下來的話,他就會停止那些動作 。我覺得應該大家都有看過,只是大家不想講出來(本院卷 二第20至21頁反面)、我結婚後才跟乙○○的女兒說,因為 我姪女是學護士的,所以我就跟她講說有時候跟她爸爸聊天 ,問問看他是不是怎麼樣。因為我覺得被告怪怪的,我覺得 我姪女自己也知道,她有直接問過她爸爸怎麼沒有去工作。 我是讓我姪女自己去跟她爸爸聊天,然後她問她爸爸為什麼 沒有去工作,乙○○跟我姪女說他生病了,是乙○○自己說 他生病了,之前我們都不敢質疑他是否有精神病,所以都不 敢去問他,我不知道其他家人是如何看待的,因為我們沒有 聊過這件事,上次檢察官有提到說,被告案發當天去警局製
作筆錄都非常正常,沒有任何異狀,也沒有提到上帝什麼的 那一些話,可是我們跟他相處2 、30年,也不知道他心裡面 有這麼嚴重的問題,我們都不敢問,是經過鑑定報告之後, 我們才瞭解他內心有這麼多事情我們都不知道。乙○○跟他 女兒說他生病了這件事之後,沒有後續的處理(本院卷二第 22頁、27頁反面)等語,可知證人甲○○從小即察覺被告有 自言自語之異常情形,且被告會隱藏自身病症,其所述被告 行為情狀核與上開鑑定意見相合,足以採信。
5.證人即被告之妻戊○○於本案偵查期間雖謂被告並無精神疾 病,但亦提及被告平常行為有點怪異等語(相驗卷第50頁反 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請求隔離被告後,以輔佐人身分陳 述:被告(在本案)說他是領養的,我之前都不知道,因為 我不敢刺激他,後來回戶籍地拿本案傳票,我私下問他嬸嬸 被告是不是被領養的?嬸嬸說被告出生那年,正是被告父親 及其兄弟他們3 個,各生了一個小孩,所以印象很深刻,怎 麼會不是親生的。因為被告的父母很疼愛被告,所以我們才 會照顧林○○,甲○○從小學四年級跟著我們,那時被告母 親過世,把甲○○交給我們照顧,甲○○也是被告親妹妹, 被告也很疼甲○○,應該是沒有收養這回事。甲○○跟被告 年齡差異比較大,被告父母之所以再生甲○○,是因為當年 被告有一個弟弟在家門口被車子撞死,所以他們家裡變很奇 怪,被告本來讀屏東高工,因為這件事情,對被告刺激很大 ,過來就怪怪的,被告跟林○○都關在家裡,可能是他的父 母怕他們受到傷害,後來等到甲○○出生後才又恢復正常, 這些是我這次回屏東戶籍地拿傳票時,去跟親戚詢問,聽四 嬸說的等語(本院卷一第6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覺得乙○○行為怪怪的,我們從我女兒小一的時候就分房, 我女兒小一的時候(被告)一開始去住五樓,因為可能長期 下來的壓力,我又不想被孩子看到他行為怪異的樣子。你跟 他相處就會覺得他怪怪的,騎機車的時候,他會這樣比(證 人右手舉起前後揮動),或是他不會跟我們一起吃飯,他都 坐在後面的廚房,我都一直覺得那是他內在的小孩,他會跟 他(按指所謂內在的小孩)講話。那時候我們不曉得他那種 是生病,因為我們在學校都覺得說孩子會幻想,我會覺得他 心裡有個小孩。乙○○會跟一個不知道的人講話,有時候笑 得很大聲「嘿嘿!嘿嘿!」,但是你就不知道他在跟誰講話 。我不知道小朋友有沒有看到,因為我們從來不會去提這個 問題,我不想跟孩子提這個,我還蠻保護這2 個孩子。我會 笑乙○○,笑他這些動作,所以我(現在)一直很內疚,他 在吃飯時,我會笑他自己跟人家講話。比如林○○發生事情
的話,我會笑乙○○這樣歪頭(證人頭部往左擺動),說「 你就只會這樣子而已啦!」,他什麼事情都不會處理,乙○ ○的回應就這樣子看著我(證人將頭往左歪斜),不然就繼 續這樣子(證人頭部往左搖擺)。我有懷疑過乙○○有精神 疾病,可是我會覺得我沒有辦法處理,林○○我還有辦法帶 她去看醫生,可是乙○○沒有辦法,那種病是很執著的。他 們2 個人的症狀完全不一樣,林○○是會表現出來的,乙○ ○是從他的行為,我都一直覺得他內在有一個小孩,就像他 在四樓曬衣服,其實我在樓下都有聽到他在跟人家講話的聲 音,他沒有辦法直接曬衣服,一定要有個對象跟他講話他才 有辦法曬衣服。乙○○很怕我看到,比如說我在三樓前面房 間,他看見我回去三樓就會躲上去五樓,我在的時候他沒辦 法整理房子,我覺得我在他會有一個壓力,我在他沒辦法掃 地,因為他掃地會跟一個人講話。乙○○會在(五樓)房間 自言自語,我會聽到聲音,他講話聲音很大聲,就像他在四 樓曬衣服會聽到他的聲音,可是我都覺得那是內在小孩,所 以到最後發生事情的時候(按指發生本案),我求助社會局 說我現在需要醫生,我沒有辦法帶被告去看醫生,所以衛生 局才幫我們轉介。乙○○之前曾經有工作,我們有賣麵賣幾 個月,然後乙○○有去找管理員的工作,好像做不到一個星 期,反正他都一直沒找到工作,久而久之他就認為他的工作 就是要照顧林○○,因為他長久以來都沒有工作,我必需要 出去工作賺錢,那種壓抑,我回到家只會去罵他(本院卷二 第32至34頁)、有一年我曾經逃跑過,因為乙○○跟我說, 旁邊很多間諜,有很多人在保護他,他看到十字架他就說是 耶穌,所以我還沒生老二的時候,我曾經跑過,他們都嚇死 ,因為我婆婆只有乙○○這個兒子,而我又把他孫子帶走。 那天乙○○的心就突然整個放下,我們走在家前面的巷子, 他跟我講一些有的沒的,我隔天就跑走了,我跑去臺南姊姊 家,後來我婆婆去叫我回來。我回來後沒有再問乙○○這件 事,因為當時那麼年輕,不會去想那麼多。這麼長久的生活 ,乙○○沒有跟我說過林○○是不是親妹妹,他很少在跟我 講話,說實在的只有我罵他,他就是沒有脾氣等語(本院卷 二第35頁反面),其所述被告平日行為情狀,與證人甲○○ 上開所證互核相符,亦與上開鑑定意見所載被告病徵相合, 足以採信。
6.另被告長年以來均陪同被害人至凱旋醫院精神科就醫,關於 其陪同看診過程中之行為表現一節,據證人即被害人之主治 醫師劉仁儀到庭證稱:我從94年擔任被害人的主治醫師,一 般都是由被告陪同被害人就醫,感覺被告是一個蠻關心被害
人的家屬,才會這麼多年每次幾乎都會陪同來看門診,在我 治療過程中,幾乎沒有跟被告談話過,因為被告陪同進來時 都是面帶微笑,但是不講話,對於我想要多詢問被害人的狀 況,被告是面帶微笑都不講話,這是唯一比較特別的地方。 被告不會跟我陳述被害人的病情。被告來的時候衣著整齊且 面帶微笑,有禮貌的情形,就外表看起來,沒有辦法判斷精 神上有異常的情形。從短暫的(被害人)門診,我無法判斷 被告是精神病患,也沒有懷疑過等語(本院卷一第154 至15 5 頁、157 頁反面、159 頁反面),足見被告雖長年陪同被 害人看診,竟然未曾與門診醫師有所對話,既未向醫師陳述 被害人之病情狀況,也不回答醫師關於被害人病情之提問, 其行為表現顯然與一般病患家屬有異,可徵被告確實自長期 以來有異常行為,但被告又無明顯外露之精神症狀,仍可執 行陪同就醫等照顧病患行為,以致縱為精神科醫師,如非就 被告進行專門之診斷,亦難從一般社會基本互動中,察覺被 告實際上罹有精神疾病。準此,證人甲○○、戊○○雖可察 覺被告平日行為有異,但因被告有意隱藏自身症狀且仍可執 行照顧家人之基本生活功能,再加上家中須照顧被害人已感 負荷甚重之家庭氛圍,縱甲○○、戊○○未進一步深究被告 是否亦罹有思覺失調症,甚或強制要求被告就醫,亦不能認 有違常情。
7.再核以被告經檢察官起訴送審後,於本院接押庭訊問時供稱 :「(法官問:本件對你造成何影響?)我的老婆在結婚的 時候本身有稍微弱智的現象,情緒不穩定,對於情緒控制上 沒有辦法,對我的影響我沒有辦法照顧家人。(問:你剛才 所述情緒上沒有辦法控制是你個人或你太太?)是我老婆, 所以我叫我老婆搬去跟她姊姊住在一起,現在我老婆來會客 時,我可以觀察到她情緒的波動,我鼓勵她去看精神科,要 多吃藥。(問:剛剛你說對你的影響是你沒有辦法照顧家人 是何意?)(羈押)對我的影響就是我本身不自由,我工作 沒有辦法執行。(問:你的工作為何?)我的工作就是安撫 我的家人,他們情緒不穩定」等語(本院卷一第15頁),可 見在被告認知中,其妻竟為弱智,而照顧家人就是其工作。 但被告一家實際上係由戊○○長年負責在外賺錢養家一情, 據證人戊○○證述如上,復與證人甲○○證稱:我哥哥很沈 默寡言,比較內向,家裡的錢、小孩的生活起居都是大嫂在 管理的,小孩需要坐車、買飯等家事方面都是我哥哥在做, 出去賺錢的是大嫂、我不知道乙○○為何沒有工作、在小朋 友還蠻小的時候,就沒有工作了等語相符(本院卷二第25頁 、26頁反面),足見戊○○之社會功能良好,且經本院當庭
觀察戊○○以輔佐人或證人身分陳述時之行為表現,毫無所 謂弱智之情形,是被告上開認知似又脫離現實,且被告認為 其工作就是要照顧、安撫家人一情,更與上開鑑定意見所指 被告受幻聽指示應該照顧精神病患、照顧家人等節相合,益 徵被告確罹患有上開鑑定意見所述內容之思覺失調症。 8.綜上事證以觀,被告實際上長期以來亦罹患思覺失調症患而 有妄想及幻聽症狀,深信「自己是烏克蘭人,從蘇聯空軍軍 隊訓練後再來到臺灣的孤兒院被收養、與父母及林○○間並 無血緣關係、自己是蘇俄與上帝派來訓練優良的間諜」等脫 離現實之妄想內容,同時受到「上帝對自己說話,但要求不 能對別人說,叫自己要為大眾、家人服務、要做家事、照顧 精神病人、幫精神病人清大便」等幻聽指示,已影響其對現 實之認知及判斷能力,雖被告之家人可察覺其平日常有自言 自語之情形,但因被告有意隱藏自身妄想與幻聽內容,復依 上開幻聽指示照顧家人,仍可執行照顧自己與家人等基本生 活功能,其家人因照顧被害人已負荷甚重,亦不願深究被告 之異樣表現而未察覺其精神病症,而被告本身毫無病識感, 以致被告長期均未曾接受任何精神診斷或治療等情,足以認 定,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確屬有精神障礙之人。 ㈢被告行為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