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蟬合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被 告 沈宥廷 莊黃金梅 莊馥竹上 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王宏鑫律師被 告 林玉璇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潘善慈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被 告 鄭旭伶選任辯護人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張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027號、105 年度偵字第8028號、106 年度偵字第5612號、106 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蟬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玖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沈宥廷、莊黃金梅、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均無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節本證明與正本無異。本判決全文詳如附件光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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