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16號
KSDM,106,原訴,16,2018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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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蟬合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
      陳怡卉律師
被   告 沈宥廷
      莊黃金梅
      莊馥竹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林玉璇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潘善慈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鄭旭伶
選任辯護人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027
號、105 年度偵字第8028號、106 年度偵字第5612號、106 年度
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蟬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玖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宥廷莊黃金梅莊馥竹林玉璇潘善慈鄭旭伶,均無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節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本判決全文詳如附件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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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