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8號
KSHV,106,重上,78,20180823,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1/1頁


參考資料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