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8號
KSHV,106,重上,78,2018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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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5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 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8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或釋明有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 107 年6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 人已逾期限仍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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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