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上 訴 人 富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澤被上訴人 翰品營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富里訴訟代理人 蘇榮齊 陳者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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