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明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明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億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蘇明億於100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22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