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昭華
具 保 人 柯俊吉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4日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8
8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昭華於107 年5 月初接到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1226號執行命令,受刑 人於107 年5 月10日具狀聲請暫緩執行,並於107 年5 月20 日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1226字第36227 號函,以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礙難准 許。受刑人於107 年5 月24日提出執行聲明異議,也送一份 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聲明異議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7 年度聲字第688 號裁定駁回,惟受刑人聲請再審及 停止刑罰執行抗告送至最高法院,嗣後即無收到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之定期執行通知,受刑人均在家等候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定期執行命令,也未見到警察前來拘提,並不知何時 去執行而已,豈有逃亡之理,其沒入保證金應無理由。具保 人柯俊吉迄今並無接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任何要具保人使 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通知,或通知如未使受刑人到案執行將 沒入保證金,今即被沒入保證金,深感莫名冤枉。爰提起抗 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
㈠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決 就詐欺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被告另涉 犯恐嚇取財部分則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原審法院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㈡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昭華及具保人柯俊吉雖均稱:受刑人於10 7 年5 月24日提出執行聲明異議後,即無收到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之定期執行通知,亦未收到要具保人使受刑人遵期到 案執行通知,或通知如未使受刑人到案執行將沒入保證金云 云。惟檢察官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1226字 執行案件,已通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昭華及具保人柯俊吉應 於107 年5 月15日下午2 時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柯俊吉應使 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通知,並載明如未使受刑人到案執行將 沒入保證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書,及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並於107 年 5 月22日發拘票拘提受刑人陳昭華。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回覆稱:「⒈本分局派員至拘提處所高雄市○○區○ ○○路000 號3 樓之1 執行拘提,經詢問管理員表示陳民3 年前已搬離該址,拘提未獲。」;「⒉另至拘提處所高雄市 ○○區○○路00號5 樓執行拘提,大樓管理員亦表示該民已 未居住於該址,拘提未獲。」,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拘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各一份可參。依上開情形判 斷,已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無誤。
㈢原審因而裁定具保人柯俊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並無不合。受刑人抗告意旨,以並未逃匿 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