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梓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12月29日106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被告
戴梓倫部分,本院業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一造辯論終結在案(本
院卷2,第85頁反面),茲因:
㈠、被告戴梓倫前因他案被通緝,住居所不明,而經本院依法公
示送達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本院公示送
達書證可稽(本院卷2,第64頁至第70頁)。
㈡、但被告戴梓倫業於107年8月25日被緝獲,現羈押於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可
參(本院卷2,第78-7頁)。
㈢、所以,就被告戴梓倫的部分,應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一造缺席判決的要件。
㈣、綜上,就被告戴梓倫的部分,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