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63號
TNHV,107,聲,63,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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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謝舒婷 
相 對 人 鄭雪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748號)提
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請求伊與訴外人劉霈謙連帶賠償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伊因積欠銀行債務達上百萬元,亦無財 產及所得,生活極為困苦,經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惟因無法 找到穩定之工作,致無法提出更生方案,僅能撤回更生之聲 請,目前仍無工作,無資力再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又本件 確有堅強之證據及理由,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條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亦即聲請人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 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 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 消債更字第88號開始更生程序裁定公告以為釋明,經本院調 取上開更生裁定書,聲請人當時積欠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利息計959,399元,並育有二名未 成年子女。另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8號卷 內之聲請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見該卷第63至65頁),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資料,僅 105年度薪資所得385,609元。惟臺南市105年度平均每人月 消費支出為18,782元,有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平均 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在卷可按,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 5元,足徵若非取給於所必須之生活費,聲請人尚無從支出 訴訟費用。據此,認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



,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足堪採信。(二)又本件聲請人係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8 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有聲明上訴狀附在本院107年度上 易字第223號卷內,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明,通觀該案卷 證資料,尚不能認其上訴係屬顯無理由。是依上說明,本件 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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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