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陽熴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相 對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坤盛(即黃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等人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 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 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黃薯(即黃岳之繼承人 )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未上訴之黃坤 盛等人,惟視同上訴人黃坤盛已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有戶籍謄本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07年7月12日 領一字第1075118071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21頁 、本院卷第273頁),是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 人黃坤盛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而應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