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1號
TNHV,105,上,111,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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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黃森灥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群裕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通葦
      顏宏修
      顏金田
      吳麗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阮贊安
      周麗蓉
      鄂正雄
      李建勳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欽
視同上訴人 李政儒
      王烏甜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峻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宇停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 理 人 李政學
被上 訴 人 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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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