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七年度侵上訴字第六二九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