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80號
TNHM,107,附民,80,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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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七年度侵上訴字第六二九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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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