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57號
TNHM,107,聲,657,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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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昭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昭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 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7年8月10日數罪併罰聲請狀 可考,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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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