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7 年8 月1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