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99號
TCHV,107,聲,19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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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游宜芳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文彬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
107年度上字第2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0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0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 存在事件之上訴人,為期確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開庭陳述內容,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 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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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