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300號
TCHV,107,抗,300,201808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00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美慧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
7年7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所為駁回起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
請訴訟救助,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駁回)。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