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96號
TCHV,107,抗,296,201808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戴明正等間清償借款訴訟救助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
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