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之3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19樓
(送達代收人 趙玲秀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264萬3953元(一審敗訴之201萬9440元及二審敗訴之
62萬45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0853元,及未依法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
補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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