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27號
TCHV,107,建上,27,2018082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之3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19樓
          (送達代收人 趙玲秀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264萬3953元(一審敗訴之201萬9440元及二審敗訴之
62萬451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0853元,及未依法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
補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