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74號
TCHV,107,上易,374,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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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王叡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
00B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備上開程式,曾經原法院裁 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考(見本院卷第30頁)。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 本院裁定駁回(107年度聲字第167號),該裁定亦已於同年 7月31日送達上訴人(見該案卷第8頁)。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 頁)。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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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