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7年度,210號
TCHM,107,重交附民,210,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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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廖清波
      林杏足
被   告 黃忠龍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忠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
第7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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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