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廖清波
林杏足
被 告 黃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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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忠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
第7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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