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87號
TCHM,107,聲,1487,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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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富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富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富毅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 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 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四、經查:受刑人曾富毅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



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 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3 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判決定其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並已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 如附表所示6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3至6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及附 表編號1所定有期徒刑8月及表編號2所定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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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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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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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3年8月 │
│ │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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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5日 │106年2月6日 │105年9月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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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83號 │字第1883號 │第183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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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
│ │案 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 │ 106年12月19日 │ 10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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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7年01月08日 │ 107年01月08日 │107年4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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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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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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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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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9日 │105年9月13日 │105年12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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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836號 │第1836號 │第183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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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1日 │107年3月21日 │10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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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3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107年4月13日 │ 107年4月13日 │ 107年4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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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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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